中华吴氏大统宗谱湘中理事会章程
为抢救梅山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,复兴中华谱牒文化,挖掘和整理梅山吴文化,弘扬始祖泰伯公谦让、诚信、开拓、进取的至德精神,增强民族凝聚力,构建和谐梅山,文明梅山,促进吴文化有序健康发展,团结广大族人,调动一切积极因素,修好首届中华吴氏大统宗谱。根据湘中梅山吴氏人口多、分布广等实际情况,结合江苏总部要求,特订立本章程。
一、中华吴氏大统宗谱·湘中理事会系湘中梅山吴氏族人自发性民间团体组织,受大统总部直接领导,接受吴氏族人监督。
二、本会办公地址设新化上梅镇
三、本会开展下列业务
1、传承至德精神,挖掘梅山吴文化,联络各地宗亲,收集谱牒资料。
2、保护文化遗产:如宗祠、家庙、坊、塔、古墓、老谱等。
3、统筹各房有益于社会和谐与家族团结的大型宗族活动组织事宜:如清明祭祖、吴文化 节安排等。
四、入会人员:凡热衷地方公益事业与族务的宗亲(含表亲)
五、入会条件:爱党、爱国、爱族,品行端正、德高望重、身体健康、有工作能力,有入会意愿。
六、入会程序:本人申请,族民推荐,报理事会通过
七、权力:选举与被选举权、族内重大事务表决权、监督族务权、优先权、发表权、批评权、建议权、质疑权、辞职权、保持意见等权力。
八、义务:遵守会章、执行决议、完成任务、缴纳会费、积极乐捐、介绍、宣传等。
九、退会程序:书面申请,凡不积极参加族务和开展工作,不交纳会费者,自动退会。
十、凡违反本会章程,有损吴氏尊严,违法乱纪者,坚决除名。
十一、组织结构:
1、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梅山吴氏理事代表大会:
2、理事代表大会职权:(1)制定和修改章程,(2)选举和罢免理事,(3)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,(4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族事。
十二、全体吴氏理事会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
十三、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:
1、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民主选举组成;
2、常务理事会设主任一名,常务副主任7-13名(各房至少一名);
3、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,对理事会负责(其它电话、信函、网络不定期联系)
十四、理事会职权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、副主任及秘书长;
3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4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6、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;7、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8、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9、制订本会管理制度;10、决定其它重要事项。
十五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。
十六、理事会领导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十七、本会主任为理事会法人代表。
十八、主任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全盘工作,贯彻执行总部精神,向总部负责;
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合同及重要文件;4、提名相关人选及最后审批财务收支;
十九、副主任与各分会主任、职权:协助主任工作,向主任负责,下向分会与族民负责。
二十、文秘职权:
1、主持本会办公,开展日常工作;2、收发资料,联系协调上、下族务。
二十一、理事职权:
1、协助理事会具体分管各房实际工作,执行处理族务,贯彻有关精神。
2、负责本房人口普查、登记、报表、核实与发放工作,
3、监督理事会与分会工作。
二十二、经费来源:(原则上不向族民集资与摊派,具体筹资办法由各分会民主协商调整)
1、会费(一百元起点) 2、乐捐(上不封顶) 3、赞助 4、订谱 5、其它收入。
订谱:每本以100元计(具体数字多少,视情再定)。
赞助:二百元起点,上不封顶。
鼓励办法:赠谱一本,根据金额数多少排名与刊登玉照,按赞助多少分别担任理事会荣誉主任、副主任、荣誉主修、副主修、荣誉主编、副主编、首席顾问、顾问等职,分别刊登全家福、夫妻玉照、个人照等。按金额多少撰写简历、赞语,并名列吴氏宗贤录。
对贡献特别大者,聘为永远荣誉顾问、主任、主修、主编等。
二十三、本会所筹经费,只能用于族务,厉行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结余全部归《中华梅山吴文化研究会》接管。
二十四、财务制度:安排必要经费由各分会自主支配管理,坚持由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,设立会计、保管、监察,保证资料合法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二十五、编审制度。本编委会设顾问、总编、主编、责编、编委。
1、责任制:总编由主任负责,主编专人负责,责编由各分会主任、理事(清修)负责。
2、编谱总原则:总谱总修、房谱分修、统一格式、统一印刷、统筹兼顾制度。
3、具体要求:从泰伯101代统一。争取二O一一年竣工。后续工作由“梅山吴文化研究会”负责。
具体统一班序
1、宣义公、通良、通贵、木裕公从“应”字辈;通翰公从“万”字辈。
2、通辅公:从“就”字辈
3、道卿、道新、道才(兴远房)、兴续公从“继”字辈
道才公(兴清房)从“谋”字辈开始改从新班“泰”字传后。
二十六、奖惩制度:
本会反对工资化,提倡奉献精神,对在本次统谱中贡献较大者设名誉奖:如名誉顾问、名誉主编等。对清书与外线联络人员适当进行补贴与业务提成。
二十七、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方可实行。
二十八、本会解散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经理事会通过后成立清算小组处理本会债务及善后事宜。
二十九、统谱结束后,本会结余财产由“梅山吴文化研究会”承袭。
三十、本章程自二OO七年一月四日由理事代表大会通过,其解释权归中华吴氏湘中理事会负责。
首 席顾问: 吴佩霖、吴明华、吴修治
湘中理事会主任:吴兴延
荣誉顾问:吴德贤 德惠 吴 岱 三清
仲伯 希林 亦雄(女)育雄
荣誉主任:、 吴留柱 吴雄 铁山 坪坤
顾 问 : 吴益山 成立 兴刚 铁昌
德明 兴端 乐成 福旺
副主任: 吴光元 吴寿 志勇 伯军 显佳
论初 名凯 继财
荣誉主编: 吴必卿 吉如 进和 继旺 毓庭
富元 生政 昌友
编 委: 竹生 凡明 明山 丁山 荣清
小东 昌浩 兴球 昌忠 代价
笃广 三桂 成元 成星 利元
昌定 吴旭 顺国 吴鹏 润星
成元 昌玉 求华 善清 树德
光前 义元 世焱 兴友
主 编: 吴桂林